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7年05月02日 00:00:00tz74浏览量:257次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规范化、标准化、电子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等十四部委39号令)要求,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试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7年4月28日

附件1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

(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场所设施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场地功能分区应边界清晰,明确标识。

(二)场所设施配置应满足开标、评标评审、拍卖、挂牌(竞价)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的需要。

(三)场所设施配置包括场地功能分区、分区设施配置、监控设施配置、环境设施配置、安全设施配置。

(四)场所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场地功能分区

交易场地按功能分区划分,可分为: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展示区、办公区、监督监察区。

(一)公共服务区

1.公共服务区至少包括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服务窗口、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公共卫生间。

2.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应建立网上服务大厅,可设置第三方服务区。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CA 证书、电子签章、银行结算、其他商务服务等。

(二)开标区

1.开标区至少包括开标室(交易多功能厅)、休息室(区),公共卫生间。

2.开标室分为小中大三种类型,按可容纳人数的座位数划分,其中小型开标室不少于1个座位、中型开标室不少于3个座位、大型开标室不少于6个座位。

3.大中型开标室可兼作交易多功能厅,用于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

4. 配置参考标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开标室1个以上,其中可容纳5人的开标室1个。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开标室6个以上,其中可容纳3人的开标室1个。县级分中心设置开标室2个以上,其中可容纳1人的开标室1个。在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前提下,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比照本标准适当降低开标室数量。

(三)评标区

1.评标区应封闭管理,至少包括评标(谈判)室、澄清室、专家休息室、专家用餐室、资料室、公共卫生间等。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应配置隔夜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室。澄清室也可在评标区外单独设置。

2.评标室分为小中大三种类型,其中设有7个及以下专家席位的为小型评标室,设有9个至11个专家席位的为中型评标室,设有13个以上专家席位的为大型评标室。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可按标准建设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

3.配置参考标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标室2个以上,其中电子评标室不少于7个。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标室1个以上,其中电子评标室不少于3个。县级分中心设置评标室3个以上,其中电子评标室不少于1个。在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比照本标准适当降低评标室数量。

(四)展示区

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展示区可设置于室内或室外,主要用于投标、拍卖、挂牌、竞价标的物(样品、样机、模型等)展示。

(五)办公区

办公区至少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专家抽取室、监控室、档案室、信息系统机房(或弱电间),公共卫生间。专家抽取室也可设在公共服务区内。

(六)监督监察区

监督监察区可单独设立,也可设在办公区内。

三、分区设施配置

(一)公共服务区

1.咨询服务台设置在显要位置,有专人提供咨询服务。

2.信息发布区应设置电子屏幕,发布相关业务信息和公益宣传信息,配置信息查询服务终端,通过服务终端可查询服务流程、查询资源交易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等,并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应设置提醒标志,标明投诉部门及相关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3.服务窗口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等办公设备。至少在一个窗口配备统一规格标准的专家身份信息采集设备。

4.自助服务区应配备取号机、电脑、传真、复印、打印等商务设备,适当安装便携式电子产品(如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的充电插座,提供免费WiFi,供外来人员使用。

5.网上服务大厅配置投标(报价)自助一体机、高速拍照摄像仪等自助设施,提供交易信息查询、注册信息填报、企业证件快速扫描、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全过程电子交易服务。

6.休息等候区配备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等。

(二)开标区

1.开标室内基本配置:带支架麦克风1个、电脑1台、投影仪(含幕布)1套或电视设备1台、打印机1台、时间显示器(屏)1台,开标主持人及助手座席、项目发起方及其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项目监督人员、项目见证人员专用座席,数量适宜的桌椅、投标(报价)文件资料专用存放车(柜)、饮水机。电子开标室的电脑应接入电子交易系统、全室配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

2.交易多功能厅内基本配置:专用宽带(1M以上)、智能视频终端1台、电脑3台、音视频采集设备2台、拾音器2台、带支架麦克风1个、投影仪(含幕布)1 台或电视设备1台、时间显示器(屏)1台,开标主持人(拍卖师)及助手座席、项目发起方及其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项目监督人员、项目见证人员专用座席、数量适宜的桌椅、投标(报价)文件资料专用存放车(柜)、饮水机。电脑接入电子开标管理系统/网络拍卖系统/挂牌(竞价)系统,全室配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

3.休息室(区)配备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等。

(三)评标区

1.评标区应设置门禁和安全检查系统,门禁系统以内为评标(谈判)室、专家休息室、专家用餐室、资料室、隔夜评标专家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门禁系统以外设置通讯及电子设备储存设施、澄清室。配备二代身份证或采用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信息识别等专家身份自动验证设备及专家自动电子签到系统,评标评审专家和经许可进入评标区的人员,经身份验证通过门禁系统并形成日志记录存档。

2.评标(谈判)室,非电子评标室内基本配置:电脑1台、打印机1台、投影仪(含幕布)1套或电视设备1台、录音电话1台,并通过音频变声系统与澄清室相连、时间显示器(屏)1台,评委会议桌一张以及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全室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电子评标室除上述配置外,还应配备评委进行独立电子评审的电脑和卡座。配备电子评标中转服务器、安装电子评标管理系统或评标专家桌面系统。

3.专家休息室配备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报刊杂志等。

4.专家用餐室设施应按不低于食品卫生等级B级标准进行配备,专家用餐也可从不低于食品卫生等级B级标准的供应商采购。

5.资料室配备数量适宜的档案架,配置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

6.隔夜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室按一人一间安排,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设施标准进行配备(其中电话为录音电话),配备必要的防滑、紧急救助的设施设备。

7.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基本配置:满足专家进行独立评审的电脑和卡位,电脑接入专家桌面操作系统、录音电话、视频系统、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

8.澄清室内基本配置:音视频系统1套或录音电话1台,满足1-2名澄清人入座的桌椅1-2套。

(四)展示区

配备必要的防盗防护设施,配备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

(五)办公区

1.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办公需要的电脑、电话、传真、打印机、扫描仪等基本办公设备及数量适宜的桌椅。

2.会议室配置会议桌及数量适宜的桌椅。

3.专家抽取室应独立设置。通过终端现场抽取专家的,应配置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独立的专用安全网络及设备、自动封装打印设备;直接通过互联网抽取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只需配置电脑、打印机;全室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和监控室互联互通。

4.监控室配置集中监控显示屏、电脑、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

5.档案室应按照“办公室、阅览室、库房”三室分离的要求独立设置,基本配置为:满足需要的铁制档案柜(架)、配备消防、温湿度监控设施,同时应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室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

6.信息系统机房(或弱电间)应按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机房配置独立设置,基本配置为:3台以上的服务器(租用或政府分配使用的除外)、存储中心、备份磁带库或光盘库等离线备份设备、卫星时间服务器、网络安全设施和数据库审计系统。全室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器并与监控室互联互通。

四、监控系统设施配置

(一)监控系统包括公共区域监控系统、开评标区域监控系统。

(二)公共区域监控系统用于安全保障,应覆盖公共服务区和办公区,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和图像全方位角度、全时段音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低于6个月。

(三)开评标区域监控系统,开、评标室应单独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在业务开始前至业务结束进行现场视频监控,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像资料按照国家和省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交易场所的开、评标区音视频监控系统应能与省和市的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可满足在线实时开、评标过程相关音视频监控信息的需要。

(五)监控系统的摄像头位置、角度、焦距设置能满足上述监控要求;声音清楚;图像清晰;满足24小时连续监控需要;开标室、评标室应采用高清晰度、角度焦距可调的摄像头,同时具备远程回放功能。

(六)监控录像系统及有关存储介质要专人保管,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五、环境设施配置

(一)交易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及项目响应方和评标评审专家专用通道的标识标志;功能分区平面图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和办公区。标识标志应符合GB/T 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的规定。

(二)室内照明灯具配备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GB 5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灯具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室内照明应符合GB/T 57《照明测量方法》的检测要求。

(三)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以及GB/T 17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GB 185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以及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五)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 1779《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以及SB/T 1427《大型商场超市空调制冷的节能要求》的要求。(六)档案室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存储介质、保管期限和防盗、防雷、防火、防晒、防潮、防霉、防尘、防磁、防虫蛀、防光照、防静电等方面的要求应参照DA/T 4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七)工作场所应配有适当数量的停车位,方便车辆停放。

六、安全设施配置

(一)交易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各功能分区场所应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设施及卫生急救设施。

(三)各消防设施要求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5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四)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疏散设施,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五)应设立无障碍设施。

(六)信息和网络安全执行GB/T 228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GB/T 226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管理要求》、GB/T 22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系统内、外部数据进行交换时,应设置安全隔离网闸,互联网运行服务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

七、相关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本标准所指场所设施为实体场所设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照本标准配置场所设施,完善各项服务,以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在整改未达标之前,暂不将其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管理。

(四)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对本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并组织进行核查处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和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依程序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本标准所称交易项目发起方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转让方等,代理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交易项目响应方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规定开展资格预审、评标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场所设施及其投资建设和运行的服务机构。

(七)交易平台名称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平台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八)国家对不同类别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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