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2017年06月12日 00:00:00tz75浏览量:486次

武山县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推动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不断改善大气质量,根据《天水市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分类指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煤炭市场经营及质量监管体系,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减少煤炭消耗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各乡镇依据本地区城乡规划、兼顾环境保护和方便群众的需求,确定煤炭交易市场位置、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数量。

2.集中经营、定点配送。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的煤炭必须由入驻煤炭交易市场的煤炭经营企业统一配送。

3.分级管理,强化监督。县级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和发改、工信、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乡镇煤炭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负责对本乡镇煤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煤炭经营管理体系,完成煤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逐步取缔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炭利用方式,推广和普及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灰分、高硫份劣质煤,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煤炭经营机构备案制度

1.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煤炭经营企业向当地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经营煤炭种类、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自有储煤场证明(或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储煤场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各乡镇7月底前完成本乡镇煤炭交易市场布局方案,8月底前完成煤炭市场及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建设。二级煤炭配送网点所销售煤炭,由入驻城关、洛门的煤炭交易市场的煤炭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规划局)

3.煤炭经营和使用单位在运输、装卸、储存煤炭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煤粉尘污染。煤炭交易市场应设立防风抑尘网,配备车辆清洗设施、安装抑尘喷淋装置,落实煤堆覆盖、堆煤场区洒水措施,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建成封闭式储煤场房,所有煤炭产品存放在储煤厂房内。(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各乡镇建成区原有的煤炭交易市场要结合本乡镇煤炭市场的布局规划,逐渐搬出城镇建成区,进入新的二级市场经营。无自有场地煤炭现货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未进行单独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销售无烟块煤、无烟型煤之外的煤种。(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二)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

1.煤炭交易市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要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记录每批次进煤的时间、数量、进货企业、售煤方向等内容,提供煤质检测报告,做到进煤知源、出煤知点,供销过程可追溯,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也要建立进煤售煤记录。(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县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煤炭市场的督查力度,严禁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煤炭,对煤炭经营企业及产品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销售的煤炭产品要符合省上制定的工业和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灰分≤16%,硫份≤1%)。(牵头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煤炭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牵头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冬防期间,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居民使用洁净煤炭产品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居民使用无烟型煤、无烟块煤等洁净优质煤炭。(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冬防期间,城关、洛门的一级煤炭配送市场由城关镇和洛门镇及有关部门负责,其余乡镇的二级煤炭配送网点由各乡镇负责,在进入本乡镇的主要路口设置煤炭检查卡口,实行24小时值班,查堵进入辖区的非法运煤车辆,辖区内运送煤炭的车辆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通行。(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交警大队)

(三)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1.各级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环保、工商、质监、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对煤质管控的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煤炭经营、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交警队,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煤炭经营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预期未整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煤炭的,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参与下年度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工信、发改、建设、环保、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为成员的煤炭经营及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煤炭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坚决查处煤炭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舆论宣传。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利用广播、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低碳、绿色观念,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同时,要充分发挥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对煤炭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相关煤炭质量问题。

(三)强化督促检查。煤炭监管部门要紧盯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管,对进入煤炭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劣质燃煤流入县内。县政府督查室将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落实煤炭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煤炭质量管控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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